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古一平)渔业法修订草案三审稿12月22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三审稿完善了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相关规定。
2025年6月,渔业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会后,经过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形成了草案三审稿。
草案二审稿中规定,在重要渔业水域开展工程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意见。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征求意见是行政机关审查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部程序,不应由建设单位负担。对此,草案三审稿完善相关规定,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相关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意见”。
针对产业结构和养殖规划调整对当地渔业生产者的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情况,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建议在核发养殖证时给予其优先安排。
对此,草案三审稿完善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渔业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包括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等。
此外,修订草案三审稿还就违反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法律责任与生态环境有关法律的规定做好统筹衔接等进行了相应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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